保險避稅? 沒弄懂付更多

台灣人愛買保險,也會透過保險節稅,然而保險規劃有其眉角,稍一疏忽,恐怕國稅局找上門,尤其是許多保險規劃訴求可以傳家的「三代保單」,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涉及遺產稅或贈與稅問題,造成節稅不成反而要補繳稅的情況。

換要保人屬贈與

財政部表示,有人偏愛購買保險商品節稅,但是保險繳費期間動輒長達10到20年,難免因資金調度或個人因素而變更要保人,一旦將要保人變更他人,要保人累積繳納保費之權利價值亦移轉予他人,屬於贈與行為,當年度贈與財產總值累計超過220萬元者,應注意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北區國稅局近期查核一個類似三代保單被罰的案例;甲君2007年至2013年以本人為要保人陸續購買多張終身壽險,持續繳納保費多年,2015年間甲君將要保人變更為孩子A君及B君,且另各贈與現金110萬元,由A君及B君繼續繳納保費。
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所繳納保險費累積之權利價值屬要保人所有,本案甲君變更要保人為子A君及B君,相當於把2015年以前繳納保險費累積之權利價值無償讓與子A君及B君,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要件。
北區國稅局查得要保人變更生效日保單價值準備金為689萬4032元,甲君漏未申報,經加計現金贈與220萬元,依法補稅68萬9403元,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處罰,已全數繳納完畢。

五種狀況最常見

Money101表示,三代保單傳家可能面臨五種狀況:
狀況一:市面上常見的「三代保單」恐涉及「遺產稅」;當祖父母(第一代)為要保人,以子女(第二代)為被保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壽險,例如還本型壽險或是增額終身壽險等俗稱儲蓄險的險種,再將孫子(第三代)列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當祖父母或是第一代發生意外事故死亡,該張保單仍屬於要保人所有,因此將以死亡當天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祖父母或是第一代的遺產來處置。
狀況二:在上述狀況一的案例中,倘若發生意外事故死亡的是被保險人,也就是子女(第二代),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孫子(第三代),當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人的時候,孫子所領到的保險給付需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狀況三:為了避免事出突然,導致要保人投保的保單變成遺產,也有人乾脆以祖父母(第一代)出資,子女(第二代)同時作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孫子(第三代)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因為要保人有繳交保費的義務,實際上繳納保費的若是他人,那麼就會涉及「贈與稅」。
狀況四:祖父母(第一代)在保單有效期間內,將要保人的身份更改為子女(第二代),同樣涉及「贈與稅」,贈與金額依變更合約成立時當下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主。
狀況五:當投保可以年年領回生存保險金的儲蓄險,要保人為祖父母(第一代),被保險人為子女(第二代),而將生存保險金直接由保險公司匯入子女(第二代)帳戶,因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子女所獲得的生存保險金需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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