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變更要保人,贈與稅來敲門
目前台灣遺贈稅法規定,每人每年有 220 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當子女年幼時,父母就可以逐年贈與匯款 220 萬元到子女帳戶。將來,子女累積一筆合法受贈的財富時,就可以回頭向父母購買房地產,這是值得推薦的財富傳承模式。
但是,子女年幼時,若逐年累積的資金日益龐大,卻又存放在定存,則會產生巨額利息所得,很容易引起國稅局誤會。因為,年紀輕而所得低的人,哪裡這麼多資金去做定存呢?為避免招惹不必要的查稅困擾,許多有稅務常識的父母,就會把子女的受贈資金存放於保單中,避免不必要的誤會與查稅。
但是,當父母為子女選擇保單為資金存放處時,保單關係人的安排,又是一門學問。當父母將資金贈與給子女後,這筆資金就是屬於子女的自有資產,應該以子女名義去理財。所以,父母安排子女的資金存放到保單時,應該以子女擔任保單的要保人,才是正確規劃。但是,有些父母為了保有掌控權,居然以父母擔任要保人,這樣就成為「贈與之撤回」,也就是說,父母取回資產,並無贈與了,等於浪費了當年度的贈與規劃。或者,可能是保險公司不同意以低年齡人為保單的要保人,例如有些保單不允許 6 歲以下的兒童為要保人,父母只好擔任要保人。以上這二種情形,就會出現父母將贈與子女的資金,回頭去投資父母為要保人的保單,等於「沒有贈與」,法律用語就是「贈與之撤回」。
經過一段時日後,保單也快到期了,例如有些 6 年期儲蓄險,在第 6 年保單年度結束後,保險公司會給付一筆滿期金 (註:有些保單或許沒有滿期金設計)。當保單快到期時,有些父母才驚覺,①95 年以後生效的保單,若是屬於②壽險及年金險,而且③要保人不等於受益人的話,就必須在滿期金匯入受益人帳戶的隔年 5 月份,申報「最低稅負制」的基本所得額,可能會增加稅負。
此時,父母之一擔任要保人,若打算將這筆滿期金本來就是要給子女,也指定子女為滿期金受益人,最好的解決之道,就是變更要保人為子女,讓要保人與受益人同一人,就可以合法無須申報「最低稅負制」的基本所得額。但是,變更要保人為配偶以外的人,必須計入當年度的贈與金額。如果,父或母為要保人,變更保單當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同一年度的其他贈與,若高於當年度免稅額 (目前為 220 萬元) 的話,這位「原要保人」必須誠實申報贈與稅。父母若不知道保單變更要保人,屬於贈與行為,而且超過當年度贈與免稅額而未申報,卻又被稽徵機關查獲,小心補稅加罰,後悔莫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曾在 2017 年查核一案例,發現某位父親在從 2007 年至 2013 年間,以自己為要保人,陸續購買多張終身壽險。後來,這位父親在 2015 年,將數張保單的要保人,個別變更為二位兒子 A 及 B,而且另各贈與現金 110 萬元給 A 及 B 繼續繳納保費。
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所繳納保險費累積之權利價值屬要保人所有,這位父親變更保單的要保人為子 A 及 B,相當於把 2015 年以前繳納保險費累積之權利價值無償讓與 A 及 B,如果 A 與 B 沒有付款給父親,就已經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規定之贈與要件。
結果,北區國稅局查得父親變更保單的生效日當天,總計保單價值準備金為 6,894,032 元,而且父親漏報,經加計現金贈與 220 萬元,依法補稅 689,403 元,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4 條規定處罰。
再次提醒,要保人累積繳納之保險費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如果變更要保人,原要保人應該向保險公司查明「要保人變更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果加上同一年度的其他贈與金額,出現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應該在 30 日內或未經檢舉或查獲前,趕快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補稅處罰。
但是,子女年幼時,若逐年累積的資金日益龐大,卻又存放在定存,則會產生巨額利息所得,很容易引起國稅局誤會。因為,年紀輕而所得低的人,哪裡這麼多資金去做定存呢?為避免招惹不必要的查稅困擾,許多有稅務常識的父母,就會把子女的受贈資金存放於保單中,避免不必要的誤會與查稅。
但是,當父母為子女選擇保單為資金存放處時,保單關係人的安排,又是一門學問。當父母將資金贈與給子女後,這筆資金就是屬於子女的自有資產,應該以子女名義去理財。所以,父母安排子女的資金存放到保單時,應該以子女擔任保單的要保人,才是正確規劃。但是,有些父母為了保有掌控權,居然以父母擔任要保人,這樣就成為「贈與之撤回」,也就是說,父母取回資產,並無贈與了,等於浪費了當年度的贈與規劃。或者,可能是保險公司不同意以低年齡人為保單的要保人,例如有些保單不允許 6 歲以下的兒童為要保人,父母只好擔任要保人。以上這二種情形,就會出現父母將贈與子女的資金,回頭去投資父母為要保人的保單,等於「沒有贈與」,法律用語就是「贈與之撤回」。
經過一段時日後,保單也快到期了,例如有些 6 年期儲蓄險,在第 6 年保單年度結束後,保險公司會給付一筆滿期金 (註:有些保單或許沒有滿期金設計)。當保單快到期時,有些父母才驚覺,①95 年以後生效的保單,若是屬於②壽險及年金險,而且③要保人不等於受益人的話,就必須在滿期金匯入受益人帳戶的隔年 5 月份,申報「最低稅負制」的基本所得額,可能會增加稅負。
此時,父母之一擔任要保人,若打算將這筆滿期金本來就是要給子女,也指定子女為滿期金受益人,最好的解決之道,就是變更要保人為子女,讓要保人與受益人同一人,就可以合法無須申報「最低稅負制」的基本所得額。但是,變更要保人為配偶以外的人,必須計入當年度的贈與金額。如果,父或母為要保人,變更保單當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同一年度的其他贈與,若高於當年度免稅額 (目前為 220 萬元) 的話,這位「原要保人」必須誠實申報贈與稅。父母若不知道保單變更要保人,屬於贈與行為,而且超過當年度贈與免稅額而未申報,卻又被稽徵機關查獲,小心補稅加罰,後悔莫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曾在 2017 年查核一案例,發現某位父親在從 2007 年至 2013 年間,以自己為要保人,陸續購買多張終身壽險。後來,這位父親在 2015 年,將數張保單的要保人,個別變更為二位兒子 A 及 B,而且另各贈與現金 110 萬元給 A 及 B 繼續繳納保費。
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所繳納保險費累積之權利價值屬要保人所有,這位父親變更保單的要保人為子 A 及 B,相當於把 2015 年以前繳納保險費累積之權利價值無償讓與 A 及 B,如果 A 與 B 沒有付款給父親,就已經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規定之贈與要件。
結果,北區國稅局查得父親變更保單的生效日當天,總計保單價值準備金為 6,894,032 元,而且父親漏報,經加計現金贈與 220 萬元,依法補稅 689,403 元,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4 條規定處罰。
再次提醒,要保人累積繳納之保險費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如果變更要保人,原要保人應該向保險公司查明「要保人變更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果加上同一年度的其他贈與金額,出現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應該在 30 日內或未經檢舉或查獲前,趕快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補稅處罰。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