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產不是有錢人的專利!爸媽過了65歲以後,一定要知道的財務課和法律課

遺囑遺產

學生時期努力拚學科,通過一關關考試,進了職場,為了努力往上爬,學習各類專業、管理技巧與拓展人脈,到了中年,儘管已是見多識廣的沙場老將,很少人會意識到自己辛苦多年的事業,可能會栽在一堂忽略已久,且從沒人教過的人生必修課。
這堂課,在鄰近的日本已經上演了。日本財經商業雜誌《日經Business》在2014年9月,以〈隱形照護,一千三百萬人的強震〉為標題,宣告了日本中年世代正進入照護的「震央區」,因為他們屬於「團塊世代」(戰後嬰兒潮)的父母,在這一年已全數跨過65歲。高達1千3百萬名中高階上班族,從此成為白天在職場賣命,晚上還得當長輩看護,隨時可能因體力透支折損,老闆卻視而不見的「隱形照護者」。
不管工作績效再出色,所處位階再重要,這堂課避無可避,只要一通緊急電話,為了照顧倒下的父母,一切職涯發展都得暫時放下。根據估算,在台灣有高達220萬的上班族,此刻正面臨失能長輩照護的壓力,且近六成五的企業之員工,曾因照護問題而離職。(相關文章:當每5人就有1人,為看護長輩從職場消失》隱形照護,220 萬人離職風暴
多年來,「三明治世代」夾在孩子與父母、婚姻與工作之間,如今年輕夫妻雙雙步入中年,本以為肩上責任將卸,可以專注在自己的職涯與生活,沒想到事與願違,中年之際,大環境丕變,所面臨的挑戰比起過去更為艱鉅。
看看子女,當年自己大學一畢業便能自立,到了下一代卻遭逢學歷貶值,使得延畢、讀研究所的人數大增,加上台灣產業外移,工作機會減少,以及不婚、晚婚成為趨勢,使得子女依賴家庭的時間拉得更長。
圍繞在父母身邊的問題也是與日俱增,開始進入老年期的他們,健康逐日走下坡,重病、失能或失智的可能性如影隨形,只要稍不注意,照顧的重擔就會落在自己肩頭。加上醫藥發達,高齡或超高齡老者比比皆是,儘管自己退休了,未來還得繼續照顧自己的父母。
然而,處於此一階段的自己,體能不似當年,老化症狀也已上身,職涯與婚姻亦進入了步步為營的地雷區,扶養上下兩代的承擔卻有增無減。難怪國內外相關研究皆指出,當「三明治世代」步入中年,意味將進入人生另一個「黑暗期」, 因此,對於企業,這堂課勢必將提高核心經營人才流失的風險;對於個人,尤其是已邁入中年的中高階主管,若沒有事先做好規畫與準備,離職照護結束後隨之而來的中年危機,將一觸即發。
六十五歲的意義
或許你從來沒想過爸媽有一天會老,但當他們跨過65歲大關,代表他們的人生正悄悄地進入另一個階段。
首先,65歲,是法定的退休年齡,無論健康條件如何,大部分的人會在此時告別職場。突然賦閒下來,在經濟條件、角色適應、生活節奏、人際互動,以及身心狀況,都會產生新的壓力與變化,若計算平均壽命,退休後的生涯至少還有20年以上。因此,該如何調適與規畫,將影響人生下半場的生活品質。
其次,65歲,也是身體機能走下坡的分水嶺,醫學臨床統計顯示,60至69歲是各種疾病好發的高峰期,如高血壓、糖尿病、高血脂、冠狀動脈心臟病、白內障、慢性支氣管炎及癌症等。另外,容易與老化混淆的失智症。而且65歲以上的人亦是跌倒死亡的最高危險群,因此事前預防與保健變得更為重要。
根據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過去十年,健保醫療費用大幅成長,65歲以上的老人就占了6成,這意味著中高齡階段,日常生活消費看似縮減,但個人健康醫療相關支出卻節節上升。尤其,當政府財政吃緊,能顧及的層面有限,想要陪伴父母度過愉快的銀髮歲月,在財務、保險、醫療保障等規畫,是否能夠發揮「未雨綢繆」的功用,將是此一階段極為重要的功課。
照顧父母,為未來的自己做準備
雖說養育之恩大過天,照顧年老的父母乃天經地義之事,但若父母久病,照顧者辭去工作隨侍在側,除了面對身體勞累、金錢壓力外,還必須長期承受患者因情緒波動所帶來的言語或肢體之傷害,因此長期照顧父母,很少人能真的無怨無悔的。
但在過程中,若能把心態由「照顧父母」,轉換成「為自己準備」,或許能夠緩解一些憂鬱與怨懟。因為,當我們覺得是在替自己準備,我們的思考角度會從「無盡付出」變成「測試理解」,所以對父母的照顧,會抱著實驗精神,試著從不斷互動與調整中獲得啟發,包括回溯父母的性格,過去親子相處的模式,找到成功的因應策略,並檢視自己的生活方式,發現自己的脆弱,審視夢想與計畫,從而調整自己未來的方向。
財務課:如何避免身後繼承糾紛?
爭奪家產,不是有錢人的專利。
為了分家產,子女間大打出手,甚而對簿公堂的事件時有多聞,但可別以為這是有錢人家才會有的煩惱,事實上,一般小康家庭若沒有處理好,一樣會為繼承的問題撕破臉,因為糾紛的開端,常常不在於「錢」,而在於「感覺」。
最常見的是「公平」之爭,像是重男輕女、長幼有序的傳統觀念,或長輩特別偏袒某個子女,儘管家無恆產,兄弟姊妹間在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心理因素作祟,仍可能為了區區小錢,挑起記憶中的「新仇舊恨」,加劇彼此之間的猜忌與誤解。
就算成了繼承者,也不保證都是好事,表面上父母留了財產,背後卻可能隱藏了不為人知的負債,很多人都是被暴力討債或財產被查封後,才知道父母生前留有債務,雖然《民法》繼承篇已將「概括繼承」改為「全面限定繼承」,讓繼承人不至於「父債子還」,但仍得將所得的遺產做為清償之用。
因此,若對父母的財務有所疑慮,知道自己是繼承人的三個月內,可以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法院便會以公示催告的方式,要求所有債權人在一定的期限內報明債權。不過,為了避免債權人未在期限內出現,日後上門催討徒增困擾,若確認負債大於財產,不妨直接去辦理「拋棄繼承」,以書面向法院聲請,並以書面通知後一順位的繼承人,避免因繼承而惹債上身。
1、是否生前就該將財產過戶給子女?
一、節稅的考量:比較財產轉移時須繳納的稅額,若財產扣除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後,遺產的淨額並不高,且遺產中包含持有很久的不動產,選擇生前贈與比較不划算。若財產數額龐大,概算應納遺產稅額極高,可考慮於生前及早規畫,分年將財產移轉,以節省稅負。
二、自主分配財產:由於台灣繼承制度有「特留分」與「繼承順位」規定,若長者想要充分掌控財產的支配權,將較高的比例分給特定子女,不想按照法律規定平均分配遺產,或是分給沒有法定繼承權的親友或照顧者,就一定要在生前透過贈與,或預立遺囑等方式處分。

三、透過信託管理:若擔心提早將財產過戶,不善理財的子女會散盡家財,不妨善用「金錢信託」,例如與銀行約定實施資產分配計畫,將家產設定年限,依約定每年平均分配給子女,或在合約中要求投資計畫,避免存款縮水。為了保障長輩未來的生活無虞,亦可簽訂「退休安養信託」,指定信賴的親友擔任信託監察人,退休金專款專用在長輩的生活費、醫療費及養護費。
2、繼承事宜以遺囑為優先
當長輩想完全自由支配財產,或對於其財產有特別的安排想法時,就要在生前立下遺囑,載明清楚財產的分配方式與比例,並指定遺囑執行人,如此一來,按照我國民法規定,當繼承發生時,就會依照長輩的遺囑優先處分。
值得一提的是,由於台灣在繼承部分,延襲大陸法系國家的制度而設有「特留分」,主張繼承人在不同繼承順位之下,皆有不同比例的繼承權利,因此,如果遺囑違反「特留分」規定,還是可能無效。
若長輩覺得某位子女很不孝順,常常暴力相向、當眾侮辱或虐待他,甚而欲置他而死地,或有竄改其遺囑等法定事由,也可以把具體事項記載在遺囑上,表明這位子女不具遺產繼承權,一旦遺囑記載事項,符合《民法》第一一四五條喪失繼承權的條件時,繼承事宜將可以遺囑為優先,不受繼承特留分限制。
另外,對於同居人或已離婚之男女,因在法律上並無繼承權,若要留遺產給對方時,可在遺囑中以「遺贈」方式,在不侵害特留分的前提,將自己一部分的財產,於身故後贈與對方;若受遺贈人不願意接受,則可依法在遺囑人死亡後拋棄遺贈。
3、提早立遺囑,是件健康且負責任的事
許多人會認為明明活得好好的,幹嘛沒事找事,寫什麼遺囑觸自己霉頭?事實上,任何人都無法掌握自己的未來和活在世上的年歲,因此,提早為生命最後一程做好規畫,無論就法律面、人生價值面,都是一件健康且負責任的事情,對自己也對親人負責:
一、意識清楚才有效力:在法律上,遺囑要能產生效力,關鍵在於立遺囑時,當事人是否意識清楚,能完全表達個人意願,而非遭人操控。因此,趁著健康的時候,不管選擇哪一種形式記下遺囑,為免日後爭議,不妨在立遺囑當下,能額外錄音、錄影,多一道手續證明,對於子孫才能以昭公信。
二、交代清楚私事與後事:包括遺產分配、債務明細,或對於第三人的債權、保險單、與他人的合夥、遺贈、是否有非婚生子女、醫療及安葬方式、物品明細及存放場所、遺囑執行人等。
三、重新思考生命的價值:提早預立遺囑,比較有充裕的時間,全面清點自己的財務狀況,思考與家人的關係,以及回顧自己的信仰,規畫家族的傳承、臨終照顧與喪葬方式,最重要的是不滿意還可以更改,有備無患之下,更能坦然無懼的面對未來,重新省思生命的價值和意義,好好把握當下。
法律課:召開家庭會議的時機
一、當爸媽到了退休年齡時,以「如何維持長輩身心健康」為重點,會議可以邀請父母參加,討論項目包括退休後的生活規畫,例如學習、旅遊、休閒運動等計畫,以及退休準備金〈生活費、醫療、照護費〉支應的來源。若氣氛允許,可引導父母預立遺囑,表達臨終前想要或不想要的醫護方式,準備好自己的醫療自主計畫。
二、爸媽生病需要有人照顧時,以「讓長輩得到最妥適的照護」為重點,討論項目包含照顧者與被照顧者的的意願與需求、照護方式(在家、送機構還是請外籍看護)、照護費用分擔的方式(是統籌收齊後繳交、每月輪流繳交,還是成立基金專戶)、分享照護的資源,並推選出緊急聯絡人方便處理突發狀況。
三、當病況進入末期,以「如何讓長輩有尊嚴的離開」為重點,討論的項目包括是否接受緩和、安寧照顧,是否做臨終急救、心肺復甦術,選擇回家或在醫院往生、治喪地點、喪禮儀式等重大方向,以協助長輩在沒有痛苦、了無牽掛地「善終」。
四、牽涉到遺產分配時,以「維持手足和諧,避免法律訴訟」為前提,請記住,由於決定者是父母而非手足,切勿讓遺產爭執搞得全家四分五裂,畢竟這是父母親最不願看到的。一旦訴諸法律,對遭逢喪偶的父親或母親將會是一種折磨,且對簿公堂等同撕破臉,未來破裂的手足關係將再難修補。
1、安排家庭會議的重點與技巧
一、事先告知關鍵議題:每個家庭在溝通、規矩、情緒表達和衝突處理上,都會有自己的「眉角」,為了盡快做成決議,減少可能的爭論或質疑,會議前可以提早丟出重要的議題,讓大家做好心理準備,並簡單詢問意見與說明。
二、確定與會者的角色:負責召開會議前,籌備者應先根據每個與會者與被照顧者的親疏關係、個人特質,以及所學、工作背景等,釐清責任分配時的角色,一個人可承擔多個角色,亦可一個角色由不同人分擔。
三、以方便、安靜地點為主:地點挑選應以家庭成員出席方便、不受干擾為標準,盡量讓每個人覺得受尊重與舒適,例如父母家或離捷運、交通工具較近餐廳包廂。沒有家庭成員希望被排除在家庭活動之外,若因在國外或距離太遠無法參與者,可試著以視訊或通訊軟體線上進行溝通。
四、聽取被照顧者的意見:若長輩意識清楚,一些重要的決定,亦可邀請他們參與聽取意見再做決定,但會議中要避免針鋒相對,以免刺激老人家情緒。
五、邀中間人參與:若邀約當時,已預知欲討論的議題將引起爭論,建議可邀請中間人參與,包括家族中的長輩、具有經驗的朋友或專業人士,以提供中立、客觀的意見和建議,避免意氣之爭。
六、讓每個人都發表意見:會議中應讓每個成員都發表意見,以了解每個人的觀點與立場,主持者應適時掌握氣氛,並提醒以解決父母照顧問題為前提,避免參與者過於情緒化、翻舊帳的發言激化衝突。
七、接受有人缺席的事實:安排會議時,儘管都是同一家人,仍有人以各種理由拒絕或缺席,切記盡力就好,只要爭取最大的支持,就代表會議成功了。
八、盡量定期舉行:照顧問題是長期抗戰,不可能一次就能解決,因此,若能定期舉辦,每次會議先解決迫切且重要的幾個議題,接續的會議再就其他次要的問題尋求共識與協助。
2、使家庭會議順利的溝通技巧
照顧父母是一件複雜的事,且不可能面面俱到,若病況不見起色,負責照顧的子女、婿媳,壓力將隨之升高,且當照顧者的健康、家庭、工作亮起了紅燈,更會讓手足妯娌間蓄積不滿。
因此,若能善用家庭會議的平台,以及好的溝通技巧,讓大家願意一起參與看護,或給予最大的幫助與支持,才能找出每個家庭適切的照護模式,以下心態與方法可供參考:
一、理解自己的情緒反應:初次面對爸媽生病,沒有明確的模式可供參考,大家都是摸著石頭過河,共同解決不斷冒出的各式問題。由於手足間狀況不同,遭逢照護的壓力難免會有情緒,因此,得時常注意自己的情緒問題,找出根源並加以解決,尋求幫助而非逞強,才能蓄積長期抗戰的體力。
二、試著發揮同理心:溝通時避免以罪惡感懲罰對方,因為罪惡感除了讓人不舒服,產生逃避、不願合作的防禦心,更會變成交相指責、毫無交集的惡性循環。此時不妨試著理解手足間那些負面行為,其背後真正的恐懼、痛苦或需要,以同理心引導他們加入或支持照護的工作。
三、通盤考量責任分配:需統整整個家庭,包括每個人的經濟條件、專長、人際等資源,重新思考每個人應該擔負的角色,而非推給單身、長子女,拘泥在成長過程中的舊角色上。
四、讓成員充分了解狀況:定期將醫生、照護、社工人員對父母病情的評估與建議,讓所有兄弟姐妹充分明瞭,並避免只聽父母或家庭成員中的一面之詞,以做為討論與判斷的參考。
五、完全信任:對致力照顧父母的手足應給予支持和信任,不妄加批評和指責。若有需要,要盡力幫助。若有不同的意見,一定要共同商討,達成共識,避免傷害親情。
六、專注照顧而非討好:照顧父母時,應清楚自己的能力,盡心達成醫生囑咐就好,不要替自己設定難以達到的目標,否則長期處於自責或討好的情況,容易讓自己憂鬱,也會因情緒不穩傷害了生病的父母。
七、邀請專家參與:父母的健康狀況與照護的需求,有時需要專業知識才能判斷,若手足之間只憑父母的感覺,或是人云亦云的說法,常會誤判或各執一辭。因此,邀請專家參與討論,或是蒐集專業的分析再做判斷,才能找出最佳的解決方案。
3、家庭會議的法律效果
親屬會議可以算是具有法律效果的家庭會議,其設置的目的主要是用來監督監護人、監督無人承認繼承的遺產管理人、處理關於遺產的各種事項,以及其他親屬繼承的相關事項。
其中,依照民法,親屬會議的成員為5人,且有資格上的限定,依序分別為受監護者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同一順序時,以親等近者為先。同親等時,以住在一起的為先,沒有住在一起的,以年長者為先。若會員不能出席時,由接序的親屬遞補。
至於此會議的決議成立條件,必須要有三個以上的成員出席,半數以上的人同意才行。另外,需注意的是監護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者,與所討論的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者,皆不能參與決議。
不過,考量過往依賴親屬會議決議,已難符合實際的需求,加上現有社會型態的改變,親屬會議召開變得困難,因此,最新的條文已修正為: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的事項,若因成員不足或其他因素,難以召開親屬會議時,有權召集會議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提出聲請,改由法院處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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