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酒駕肇事致死重傷 車輛不管誰屬皆可沒入銷毀

為遏止酒駕立法院今年3月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交通部昨預告相關法規,今年7月1日起,酒駕罰鍰提高到12萬,並可按次加重;另同車共責最高處3000元罰鍰,若致人重傷或死亡還將沒入車輛,明知駕駛即將或有喝酒、吸毒,以及車輛所有人坐在車上等情形,也都會被沒入車輛,依據六都規定,車輛沒入後,會被直接銷毀。
交通部昨天預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交通部路政司指出,提高酒駕違規罰鍰方面,機車初次酒駕罰1萬5000到9萬未變,但汽車上下限都改變,從原本1萬9500元到9萬,提高為3萬到12萬,累犯罰鍰5年內第二次酒駕,就處以最高罰鍰,機車9萬、汽車12萬,第三次以上按次加罰9萬,汽車初次罰3萬、第二次罰上限12萬、第三次後按前次12萬金額加9萬,拒測也加重處罰,從9萬提高到18萬,第二次後每次加重18萬元。
除了罰鍰之外,機車初犯吊扣駕照1年、汽車吊扣2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者肇事致人受傷,吊扣駕照2到4年。
路政司指出,本次新增第43條,針對酒駕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案,將沒入車輛。條文針對沒入車輛規定包括駕駛人即為車輛所有人、以及並非駕駛所有的車輛。
路政司解釋,依照這條新增法規,駕駛人同時也是車輛所有人,符合這種情節就可以沒入,第二,車輛所有人不是駕駛人,但提供車輛給駕駛人的時候,駕駛人已經有喝酒、吸毒或者即將有類似現象,這時候還提供,也要沒入。
另也增設酒駕同車共責對乘客之處罰規定,對於年滿18歲的同車乘客,可罰600元至3000元罰鍰,但排除年紀太長、心智障礙、或搭乘計程車、公車等運輸業乘客之處罰。
除此之外,現行規定汽車駕駛人如聽到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可罰3600元罰鍰,並吊銷執照,新修正法規再增訂,若不立即避讓者致人死傷,可罰駕駛人6000元到9萬罰鍰,並吊銷其駕照。交通部路政司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經立法院修正通過後,施行日期已經經過行政院核定,預計7月1日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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